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關于戶籍遷移有關事項的通告
按照稅務系統(tǒng)機構改革和“三定”工作方案要求,撤銷原長春市地方稅務局涉外稅務局(以下簡稱“原地稅涉外局”)和原長春市地方稅務局駐一汽稅務局(以下簡稱“原地稅駐一汽局”),主管稅務機關為原地稅涉外局和原地稅駐一汽局的納稅人(以下簡稱“涉及戶籍遷移的納稅人”)相關涉稅業(yè)務遷移至工商登記注冊地稅務機關(以下簡稱“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統(tǒng)一管理,現(xiàn)將戶籍遷移過程中有關涉稅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10月1日起,凡涉及戶籍遷移的納稅人,由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辦理相關涉稅事宜,原地稅涉外局、原地稅駐一汽局不再受理相關業(yè)務。
二、凡涉及戶籍遷移的納稅人,需要在9月25日前,到原地稅涉外局和原地稅駐一汽局終止三方協(xié)議,并于10月1日以后,到新主管稅務機關重新簽訂三方協(xié)議。
三、涉及戶籍遷移的納稅人正在使用的CA數(shù)字證書(Ukey)可以繼續(xù)使用,不會影響納稅申報及其他涉稅事項辦理。
四、涉及戶籍遷移的納稅人如有“營改增”前未繳銷的發(fā)票及稅控裝置,請于9月25日前,到原地稅涉外局和原地稅駐一汽局進行繳銷,逾期不再受理。
附件1:戶籍遷移的納稅人名單及新主管稅務機關對照表
附件2: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縣(市、區(qū))局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公地址及聯(lián)系方式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