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工改組〔2019〕1號
各設區(qū)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省各有關部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fā)〔2019〕11號)和《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蘇政辦發(fā)〔2019〕53號)要求,《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以下簡稱“省級審批事項清單”)已經省政府第41次常務會議審定,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并就相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級審批事項清單是各地制定本地區(q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的基礎。各地可以對省級審批事項清單中的事項按照“減放并轉調”的改革要求進一步精簡,形成本地區(qū)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各地制定的清單,確需在省級審批事項清單之外增加事項的,要報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并說明理由。
二、省級審批事項清單中確定取消的事項,自本通知印發(fā)之日起停止實施;下放和合并的事項,由各地確定開始實施的具體時間,但不得遲于10月31日。
三、未列入審批事項清單的事項,在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流程中不得實施。
四、省級審批事項清單印發(fā)后,將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立改廢釋及國家和省新的改革要求,進行動態(tài)調整。
附件: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事項清單.pdf
江蘇省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公開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