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價[2009]10號文件蘇州市建筑材料價格調整材料差價意見 蘇州市建筑材料價格調整材料差價意見以蘇建價[2009]10號文件印發(fā),該蘇建價[2009]10號文件明確了工程差價超過包干費用50%,幅度5%以上漲價可調。 蘇州市建設局文件 蘇建價[2009]10號 關于蘇州市建設工程材料差價調整的指導意見 各市、區(qū)建設局,蘇州工業(yè)園區(qū)規(guī)劃建設局、蘇州高新區(qū)建設局,市各有關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為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工程發(fā)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jù)省建設廳《關于加強建筑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蘇建價〔2008〕67號)的精神,結合市場價格變動和本市具體情況,現(xiàn)對蘇州市建設工程材料差價的調整提出如下指導意見:一、采用可調價格合同形式的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可按如下意見在合同中約定建筑材料價格調整的辦法。1.鋼筋、商品混凝土差價按主體施工期間的平均指導價(由造價管理部門發(fā)布,下同)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2.瀝青差價按攤鋪施工期間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3.除鋼筋、商品混凝土及瀝青以外的材料差價按合同開竣工期間的平均指導價減去招標時的指導價計算。4.造價管理部門未發(fā)布指導價的主要材料差價按施工期間的平均市場價減去招標時的市場價計算。二、采用固定價格(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合同形式的工程,發(fā)承包雙方可按如下意見在合同中約定建筑材料價格調整的辦法。1.未計取風險費用的,當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內(含5%)時,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當上漲或下降幅度超出5%時,其超出部分的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或受益。差價計算辦法同本文第一條。2.計取風險費用的,不宜調整合同價格。但在施工期間,遇材料價格波動較大,而導致整個工程的差價超出包干風險費用的50%時,則在扣除風險費用后,按本文第二條第1項辦法處理。三、政府公共工程的發(fā)承包雙方,在簽定施工合同時,應執(zhí)行《政府公共工程合同價款調整統(tǒng)一范本》(蘇建價〔2008〕18號)。四、由于發(fā)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受益。1.不能及時簽定合同的;2.沒有按時開工的;3.沒有按時竣工的;4.未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備料款和工程進度款的。五、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下列情況之一的,在拖延期間,價格上漲產生的差價由承包人承擔,價格下跌產生的差價由發(fā)包人受益。1.不能及時簽定合同的;2.沒有按時開工的;3.沒有按時竣工的。六、材料差價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和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七、如果已經簽訂的施工合同約定了材料差價調整辦法的,按合同約定的條款執(zhí)行;未約定的,經發(fā)承包雙方協(xié)商一致,可按本指導意見簽訂補充協(xié)議。八、本指導意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有關文件中規(guī)定與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執(zhí)行。原蘇建價〔2007〕20號文停止執(zhí)行。蘇州市建設局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主題詞:材料 價格 調整 通知抄報:省建設廳、市政府蘇州市建設局辦公室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印發(fā)打?。菏Y震誼 校對:袁克順 份數(shù):300份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蘇州市建筑材料價格調整材料差價意見,其來源于網(wǎng)絡,了解更多蘇建價[2009]10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wǎng)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