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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價[2019]6號文件成都建設工程項目延期開工和中間停工計價調整

   日期: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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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建價[2019]6號文件成都建設工程項目延期開工和中間停工計價調整 成都建設工程項目延期開工和中間停工計價調整文件成建價[2019]6號于6月1日執(zhí)行,用于成都市項目延期開工中間停工和工期延長超過合同的計價調整。 成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文件 成建價[2019]6號 關于建設工程項目延期開工和中間停工計價調整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因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延期開工、中間停工時間和工期延長超過合同工期較長,且發(fā)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未作明確約定引起計價爭議日漸增多,為使工程建設順利進行,合理維護承發(fā)包雙方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18〕20號)、《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令第16號)、《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等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對建設工程施工項目延期開工、中間停工和工期延長超過合同工期涉及的計價調整,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延期開工、中間停工和工期延長超過合同工期的計價調整。二、發(fā)方人應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載明工程施工項目的計劃開工時間和計劃竣工時間。未明確載明的,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后90天(指日歷天,下同)為計劃開工時間,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后60天為計劃開工時間。三、開工時間以發(fā)包人或者監(jiān)理人發(fā)出的開工通知載明的開工時間為準。四、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施工項目延期開工,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時,按以下方式調整:(一)工程施工項目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內發(fā)出開工通知的,發(fā)承包雙方執(zhí)行合同約定。(二)工程施工項目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fā)出開工通知的,主要材料價格合同約定風險幅度大于3%或約定主要材料價格不調整的,價格風險幅度按3%調整。(三)工程施工項目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超過90天后發(fā)出開工通知的,主要材料價格按實調整。五、非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施工項目延期開工,主要材料價格下跌時,按以下方式調整:(一)工程施工項目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內發(fā)出開工通知的,發(fā)承包雙方執(zhí)行合同約定。(二)工程施工項目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90天內發(fā)出開工通知的,主要材料價格合同約定風險幅度小于3%或約定主要材料價格不調整的,價格風險幅度按5%調整。(三)工程施工項目超過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后發(fā)出開工通知的,計劃進度工期后續(xù)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六、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施工項目延期開工,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時,按以下方式調整:(一)工程施工項目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內發(fā)出開工通知的,發(fā)承包雙方執(zhí)行合同約定。(二)工程施工項目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fā)出開工通知的,主要材料價格合同約定風險幅度小于3%或約定主要材料價格不調整的,價格風險幅度按5%調整。(三)工程施工項目超過計劃開工日期之日90天后發(fā)出開工通知的,計劃進度工期后續(xù)工程的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七、承包人原因導致工程施工項目延期開工,主要材料價格下跌時,按以下方式調整:(一)工程施工項目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內發(fā)出開工通知的,發(fā)承包雙方執(zhí)行合同約定。(二)工程施工項目在計劃開工日期之日起90天內發(fā)出開工通知的,主要材料價格合同約定風險幅度大于3%或約定主要材料價格不調整的,價格風險幅度按3%調整。(三)工程施工項目超過計劃開工日期之日90天后發(fā)出開工通知的,主要材料價格按實調整。八、工程施工項目中間停工和工期延長超過合同工期的計價處理(一)工程施工項目中間停工累計30天以內的或工期延長超過合同工期30天以內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間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長,后續(xù)工程的計量計價分別參照本通知第四條(一)、第五條(一)處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間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長,后續(xù)工程的計量計價分別參照本通知第六條(一)、第七條(一)處理。(二)工程施工項目中間停工累計90天以內的或工期延長超過合同工期90天以內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間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長,后續(xù)工程的計量計價分別參照本通知第四條(二)、第五條(二)處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間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長,后續(xù)工程的計量計價分別參照本通知第六條(二)、第七條(二)處理。(三)工程施工項目中間停工累計超過90天的或工期延長超過合同工期90天的,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間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長,后續(xù)工程的計量計價分別參照本通知第四條(三)、第五條(三)處理;承包人原因的工程中間停工和合同工期延長,后續(xù)工程的計量計價分別參照本通知第六條(三)、第七條(三)處理。九、多個單項工程一并發(fā)包或采用建設項目總承包的,發(fā)方人應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載明建設項目(含單項工程)的計劃開工時間和計劃竣工時間,當出現延期開工、中間停工時間和工期延長超過合同工期時,視具體情況可參照本通知的相應條款執(zhí)行。十、工程施工項目因以上原因造成其它損失的,受損方有權向對方提出索賠。十一、本通知所稱的“小于”“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大于”,不包括本數。十二、本通知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與成建價〔2019〕 3號文件配套使用。成建價〔2008〕13號文同時廢止。成都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站2019年5月10日本文可概況為一句話:成都建設工程項目延期開工和中間停工計價調整,其來源于網絡,了解更多成建價[2019]6號文件信息請關注相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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