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建發(fā)〔20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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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關于印發(fā)《重慶市歷史建筑修復建設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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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qū)縣(自治縣)住房城鄉(xiāng)建委,兩江新區(qū)、高新區(qū)、經開區(qū)、萬盛經開區(qū)、雙橋經開區(qū)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指導我市歷史建筑修復建設,保證歷史建筑修復建設質量安全,根據《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我委制定了《重慶市歷史建筑修復建設管理辦法》?,F(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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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
2020年5月28日
重慶市歷史建筑修復建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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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指導我市歷史建筑修復建設,保證歷史建筑修復建設質量安全,根據《重慶市歷史文化名城名鎮(zhèn)名村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qū)內歷史建筑修復建設的實施及管理。
本辦法所稱歷史建筑是指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并納入保護名錄的建筑。
本辦法所稱修復建設,是指影響到歷史建筑保護規(guī)劃強制性內容或既有結構的工程建設活動。
第三條市住房城鄉(xiāng)建委負責指導全市歷史建筑修復建設;建立全市統(tǒng)一的歷史建筑修復建設信息平臺;會同有關部門組建“歷史建筑修復建設專家委員會”,對歷史建筑修復建設進行技術咨詢和現(xiàn)場指導。
區(qū)、縣(自治縣)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轄區(qū)內歷史建筑修復建設監(jiān)督管理。
第四條歷史建筑修復建設應“先勘測、后設計、再施工”,堅持安全性、及時性、延續(xù)性和最低程度干擾的原則,滿足抗震、防火、防潮、防腐、防蟲等相關要求,不得破壞其歷史風貌和建筑風格。
第五條建設單位對修復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承擔首要責任,應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保障合理工期和造價,組織勘察、檢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相關單位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管理規(guī)定及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實施修復建設。
第六條承擔修復建設勘察、檢測、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任務的單位應獲得城鄉(xiāng)建設或文物等主管部門頒發(fā)的相應資質證書,具有相應業(yè)績和專業(yè)技術人員。
第七條歷史建筑修復建設工程應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組織實施,并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術,提升修復建設工作的質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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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修復建設設計
第八條修復建設設計可分為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配合施工與補充設計等階段,設計階段的選擇應根據修復建設內容與程度確定。
第九條在修復建設設計前,建設單位應組織開展現(xiàn)場勘察、測繪、既有建筑結構性能檢測等基礎調查工作,其成果應作為開展修復建設設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設計單位應依據歷史建筑保護規(guī)劃、國家和我市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及歷史建筑基礎調查成果和設計合同開展設計工作。
第十一條修復建設計價可按照《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計算規(guī)范》(GB50855-2013)、《重慶市仿古建筑工程計價定額》(CQFGDE-2018)、《重慶市房屋修繕工程計價定額》(CQXSDE-2018)等標準規(guī)范執(zhí)行。對采用定額計價的修復建設工程,可參照工程所在地的信息價或市場價格對定額人工單價進行動態(tài)調整。
第十二條修復建設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明確重點保護部位的結構構件、施工工藝、材料要求及技術質量措施,滿足材料采購和施工的需要。
第十三條施工圖設計文件應按照施工圖聯(lián)合審查相關規(guī)定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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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修復建設施工
第十四條歷史建筑修復建設施工前,應做好下列工作:
(一)拍攝并保存原建(構)筑物各部位、節(jié)點等的照片、影像資料;
(二)結合建(構)筑物結構和修復部位,復核設計圖紙,當與實際情況不符時,應與設計、監(jiān)理單位溝通協(xié)調;
(三)發(fā)現(xiàn)有安全隱患的結構和構件時,應及時通知相關單位并采取技術處理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四)修復施工影響相鄰設施和房屋時,應提前采取相應措施妥善處理。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依據國家和我市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技術標準、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含施工專項方案),按照相關建設程序審查合格后,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對修復建設施工質量安全負責。施工單位應加強對修復建設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盡可能減少施工對居民生產生活以及周邊環(huán)境的影響。
第十七條修復建設工程的設計單位應派設計人員對修復建設施工過程進行現(xiàn)場指導。
第十八條監(jiān)理單位應依據國家和我市相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有關技術標準、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工程監(jiān)理規(guī)范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形式嚴格按程序對施工質量實施監(jiān)理,并對施工質量安全承擔監(jiān)理責任。
第十九條檢測單位應依據國家和我市相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客觀、公正、真實、準確地開展建筑材料、設備、管線等檢測檢驗工作,并對檢測結論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條修復建設工程達到施工許可證申辦限額的應依法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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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修復建設驗收
第二十一條竣工交驗前,施工單位應對工程質量進行自查、自驗,達到驗收標準并報監(jiān)理單位評定合格。
第二十二條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及我市現(xiàn)行工程驗收標準,組織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jiān)理單位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開展竣工驗收工作,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應及時向城鄉(xiāng)建設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完整的建設工程檔案資料。
工程檔案資料中應包括修復建設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電子文件,以及檢測、測繪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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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 傳統(tǒng)風貌建筑修復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